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陆丰市甲湖风力发电场项目获得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接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陆丰市甲湖风力发电场项目的核准意见的通知》(陆改发[2007]23号),公司陆丰市甲湖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项目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陆丰市甲湖风力发电场项目的核准意见》(粤发改能[2007]50号)同意核准。
陆丰市甲湖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为49.5MW,由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42,75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0,688万元,占总投资的25%;其余资金采取银行贷款或自筹解决。
公司将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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