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在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工程项目不节能不审批,重点用能单位要有节能资金。《条例》还将每年的6月设为河南的“节能宣传月”。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应当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对建筑物及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同时规定,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的节能产品,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
《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若发现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节能主管部门不但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耗能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还根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要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的意见,在《条例》中增加了新闻媒体和学校在节能方面的宣传、教育义务的内容;并规定每年用电高峰期开始的6月份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电话:0371-6595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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