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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府采购如何助推《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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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太阳能网 2006-1-20 访问人数: 【字体:
    从2006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法》已正式施行,该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解决我国能源紧张的现状,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将起到极其重要和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对此,国家明确要求各行各业都要支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也不得例外。

    要从“共同的目标和宗旨”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支持《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法》的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明确指出,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就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家从中不难发现,这些目标宗旨和我们《政府采购法》的一些政策功能是基本一致的,如,《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等等,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等等方面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责任,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款是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进一步细化和升华,两者相得益彰。同时,在《可再生能源法》的第五条还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因此,对《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和实施,无论是从共同的职能,还是从法定责任和义务上来看,我们政府采购部门都应当是责无旁贷的。

    要从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角度去落实和推动《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在《可再生能源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对此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就可以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手段“优先”采购太阳能的制冷、制暖、热水等系统和设备,以鼓励各有关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不可再生能源;同时,在该法的第17条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太阳能系统的技术要求,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的利用提供必备的条件”,对此,政府采购部门在招标采购有关政府工程时,应当对开发企业提出这方面的明确要求,凡开发企业为太阳能系统的开发利用设计出更多、更科学的服务项目的,在具体的评标打分过程中,要给予适当的加分,适当提高其标书的竞争优势,以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实施。

    要从“贯彻宣传”的角度上去支持《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已实施了三周年,不仅拥有庞大的监管管理系统和遍及全国各地的采购操作机构,而且,还拥有覆盖全国的贯彻宣传服务网络,同时,还拥有多种形式的指定宣传媒体等,足以可见政府采购部门的宣传手段、宣传力量的强盛,因此,如果通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相关的媒体宣传《可再生能源法》,就能在全国迅速掀起一股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高潮,国家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的宏伟目标就能很快进入实施阶段,其立法宗旨也就能很快得以实现。

    要从“采购操作”上具体服务于《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利用,虽是一个国家鼓励的项目,更是一个热门的投资话题,但并不是说大家因此就可以“一哄而上”,个个都来投资办项目,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也许会适得其反,不但节约不了能源,反而还会造成更大的投资损失等。因此,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利用,国家是有其宏观规划和控制的,在《可再生能源法》的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许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许可人”,即,潜在的投标人必须要取得项目开发的“特许权”,如果一个地区出现有多个企业“竞争”投标诸如“风力发电场”等再生能源项目时,则就必须要对“特许权”的授予进行竞标处理,这就需要政府采购部门提供完善的招投标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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