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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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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7-7-4 访问人数: 【字体:
低于基准线水平,则该项目具有额外性。如果额外性得不到证明,项目将不获批准。

    3、尚未形成开展CDM项目的多方支持体系,如项目中介机构、负责项目核准、监控的经营实体、法律咨询机构等的资格取得均无明确标准。CDM项目涉及环境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无数,若没有这方面专家共同协助,单靠企业不可能完成。而目前企业大都只能到国外寻求有开发经验的咨询公司给予支持。

    此外,有关资源、能源的法律法规,如《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等都因具体实施、操作方面的不完善而严重滞后,可再生资源运用与节能设备建设得不到鼓励,间接地制约了CDM项目在国内的开展。

    (三)应对温室气体减排压力的法律制度欠缺

    如前所述,虽然中国目前尚不需要承担硬性的减排义务,但2012年后各国的义务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就无人可以预测了。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规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在《京都议定书》所带来的压力之下,我国有关能源和环境的相关法律必须修改,以配合国际社会对节能减排的要求。目前已经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等是良好的开端,但更重要的是借鉴国外的经验,使这些能源、环境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

    四、克服法律缺陷,抓住机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毫无疑问,清洁发展机制是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好的加速器,为了把握机遇,我国应尽快完善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环境。本文认为,首要任务是完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CDM项目运行规范,此外还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依托《可再生能源法》及清洁发展机制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施系统的激励政策,包括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财政贴息优惠贷款、税收优惠等,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地位。

    2、根据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通过地区扶贫扶持资金合理开发西部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发挥当地优势,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支持东部人口密集区的工业建设与生活。

    3、制定《循环经济法》,构筑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丹麦、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已纷纷制定相应法律确保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清洁发展机制在引导技术与资金大规模流向发展中国家方面存在巨大潜力,短期内对中国环保建设有一定时间意义,但从长远看,可能会使政府与企业忽略中国能源贫乏且结构不合理的根本现实。因此中国目前仍须从改善能源结构上下功夫,首先在《环境保护法》中将循环经济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其次制定《循环经济法》,系统规定政府、企业、公民在实施循环经济时的权利和义务,并进一步以《循环经济法》为母法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各物品的包装、回收条例,使循环经济法律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循环经济法》已被纳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学者在该方面的研究甚深,在此不再赘述。

    结语

    在物质日渐丰富的今天,财富不仅仅指货币,还包括生态效用、美学价值等。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使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容量的平衡成为可能,通过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使全球经济活动收益减去污染成本的差最大化,才真正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具有“外部性”特征,当交易成本并不太高时,市场机制下的私人协商交易往往比政府的硬性干涉更加便捷有效,而清洁发展机制就是规范世界减排市场的桥梁。通过促进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来实现双重目标:帮助发达国家灵活地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减排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采取措施以缓解气候变化。

    对于以强调促进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现阶段发展目标的中国来说,清洁发展机制给我国带来的巨大利益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该机制很可能于2012年终止,所以我们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抓住机遇。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该机制给予足够的重视,适当降低审批门槛,通过法律政策引导与鼓励CDM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应主动学习CDM项目运作的规则,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只有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运用外来资金提高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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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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