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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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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7-7-4 访问人数: 【字体:
了这个问题:

    科斯第一定律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分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换句话说,无论环境法律制度如何设置或是否明确产权的划分,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商交易来达到资源的最优安排。然而现实中,就最低程度而言,交易双方通常不得不花时间和资金聚集在一起进行商议、讨价还价。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这就是科斯第二、第三定律所概括的内容。

    对于有关政府环境问题规制中存在的矛盾,科斯进一步指出,产权与交易费用的问题是与外部性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交易费用并不非常高昂的情况下,“外部性”通过争议主体之间的私人协商可以很好的解决,并不一定需要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干预。以上定律,为达到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平衡点提供必要的理论突破口:即克服市场失灵不一定要通过政府强制手段,而是通过政府之手构建一种行得通的市场调节机制。这对目前行政权力相对强大、部门间责任分配模糊的中国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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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

    (一)中国发展循环经济道路上的瓶颈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尽管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需要面对贫富差距较大、人均生产水平较低、生产技术落后、经济发展粗放型等问题。我国有限的资源、能源随着人们生产、生活需求的加大而一天天减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事实,然而资金匮乏、技术落后、观念滞后等因素使中国的企业、个人主动承担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义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为了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速度,环境法领域内过渡行政化的管制型法律体系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这种行政化的法律执法体系在短期内固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过于排斥市场调控的手段也导致了政府失灵的泛滥。正如有学者指出:“行政性规制作为政府配置环境资源的一个基本手段,在实施过程中经常被扭曲。当政策执行者与作用对象之间就规制实施的含义、规范与程度等内容进行扯皮和讨价还价时,政策的实施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以市场机制作用为基础的经济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必要性日益突出。”

    循环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上一节有关科斯定理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交易费用并不非常高昂的情况下,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通过争议主体之间的私人协商可以很好的解决。如果在所有的环境事务中,都依靠政府行为,不但成本高,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因此环境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需要的不是政府的硬性规制,而是建立另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进行自动调节。

    在建立与运用市场调节机制方面,发达国家已有不少成功经验。如美国地区性的气泡政策规定:在未达到环境标准的地区内新建设施或扩建原有设施时,必须由同一地区内原有设施的压缩排放量来补偿,以保证整个地区污染物总量不超标;在未达到环境标准的地区内兴建工厂时,新厂可以向老厂支付补偿费来购买老厂的排污权。如老厂认为这一补偿费足以维持减少排污量所需费用的话,就可以通过污染控制银行,将其排污权以“信用卡”的方式出售给新厂。此外,在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之间,类似区域性的“碳汇交易”也正在逐步普及,排污权或碳基金在这些地区成为环境领域的“特别提款权”。

    那么,同样的制度是否可以应用于中国呢?目前来说还尚欠火候。就拿“汽泡政策”来说,在中国大部分老厂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但由于建厂之初无相应的环保技术,而投入运营后又缺乏有效的督促机制令其加装环保设备,导致大部分老厂本身就达不到减排标准。而对于新厂来说,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政府又缺乏有关环保投资的激励机制,使得本可以安装环保设备的企业缺乏条件进行安装;即使安装了,在生产过长中由于环保设备运作维修会提高生产成本,很难保证厂方充分运用这些环保设备。总的来说,由于资金、技术的匮乏,中国根本没有环保意义上的“老厂”、“新厂”之分。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尚难顺利运作,更不用说加入到跨国的“碳汇交易”市场当中了。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资金、技术制约以及其对全球“温室效应”所作的“贡献”(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京都议定书》三大减排措施中唯一一项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使发展中国家提前融入全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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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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