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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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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7-7-4 访问人数: 【字体:
的同时尽量减少以生活环境作为形式的“成本”的支出,即实现了经济学对“效率”的要求。而循环经济用“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生产方式替代了传统的“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模式,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通过产品循环利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了原材料(即资源、能源)的利用率,从而调和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使两方面的利益在“效率”的平台上获得统一。可见,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降低社会公共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符合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对节能减排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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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及理论突破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立在提高环境资源自我修复能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再利用水平、以及可再生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能力的前提上,这些要求将循环经济与环境资源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环境资源保护的问题自然成为了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最关键问题。本节将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讨论目前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障碍的根源并据此从理论上寻求相关的突破。

    1、市场失灵——“公共物品”、“外部性”理论

    几乎所有有关经济发展的命题都涉及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概念,循环经济也无例外。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外部性”导致了循环经济在市场调节机制上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

    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是指消费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指公共物品的消费权非某个人所有而是全社会共同占有,任何一个人的消费并不排除其他人对这一物品的消费。非竞争性则是指物品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其边界成本为零,任何人的消费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使环境保护的收益难以排除他人的享用,同时环境破坏的成本无须破坏者个人承担。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导致资源、能源的配置存在市场失灵,引发所谓“公地悲剧”的出现。

    环境资源的这种属性实际上表明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问题,其含义是指,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范围的利害影响。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它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即一方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方受益而无法向后者收取费用的情况;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即当一方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方付出了代价而又未给后者以补偿时,便产生了外部不经济。环境法的经济分析显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外部性有非常重要的联系。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活动产生的成本通常由行为者自己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却由社会或社区成员来部分分享甚至全部分享。同样,具有负外部性的环境活动带来的利益由行为者自己享用,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却由社会部分甚至全部分担。这种成本负担和利益享用的非对称性,一方面导致无人愿意从事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活动,另一方面导致人们纷纷从事具有负外部性的环境活动,从而导致过度消费环境,其结果自然是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的破坏。

    因此,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单纯依赖市场自身调节是行不通的,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将使市场调节失灵,导致类似“公地悲剧”的整体环境的恶化。

    2、政府失灵

    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政府的作用被突显出来,人们寄希望于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环境问题进行干预,通过政府立法或者行政手段调节环境资源的分配,避免“公地悲剧”在环境领域内出现。然而,虽然政府作为代理人对环境和经济建设进行协调缓解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情况,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制约因素。

    一方面,政府对于环境目标的偏离会影响到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政府有着多元化的目标,除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外,还不得不兼顾其他诸如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经济政治目标。由于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的稀缺性和管理者任期的有限性,政府的主要决策者通常更多地关注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近期目标,作为远期目标的生态环境效益往往被忽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博弈同样会产生“公地悲剧”的结局。许多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问题就是不同地区政府间的不合作造成的。

    3、政策法规失效——“经济人”理论

    目前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多为授权性及软性条款,并非绝对地禁止或改变破坏者的行为。在“经济人”假定之下,个体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虽不乏对舒适的环境和清新空气的追求,但在其效用体系中经济利益仍居于首位。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行为取决于它对其行为结果的收益与成本的的理性计算。如果环境行为收益大于成本,则理性的个体的选择必然是行动,而不惜损害他人的环境权益;反之才选择放弃行动。即使无法脱离环境法的约束,也会与执法者进行不合作博弈,导致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大打折扣,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尽管参与立法执法的政府和相关部门常以监管者的面目出现,且常被认为是中立的、只具有公共利益概念的主体,但其具体履行监管责任的部门依然由一个个理性最大化的“经济人”组成,依然会考虑地方或个人利益。因此,认为政府部门会全心全意为公众利益服务、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其实并没有足够的逻辑支撑及现实根据。

    4、障碍的排除——科斯定理的贡献

    既然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及其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对环境问题干预的必要性,但同时政府本身具有的“经济人”属性又决定了环境问题的政府规制同样存在风险,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一矛盾,平衡利弊呢?法律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所提出的科斯定理在一定程度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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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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