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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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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7-6-18 访问人数: 【字体:
新能源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按项目经济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
    中央大中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中央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地方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批准。
    第十条 凡利用外资、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资新能源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批准,批准前不得与外方正式签约。
    第十一条 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在申报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明确资本金来源和融资意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落实资本金和资本金以外的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新能源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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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计委 作者: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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