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单位能耗首次出现下降,但细心的人也发现,年初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2%”的目标并未能实现。这必然会增加接下来四年内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两个约束性指标的难度。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里没有再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但温家宝总理又郑重提出:“‘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这两个约束性指标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不能改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去实现”。然而面对目前存在的“结构调整进展缓慢,节能降耗投入不足,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措施不到位,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 等诸多问题,寻求切实的“攻坚”突破口显得异常迫切。在今年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又被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循环经济法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在法学界,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基本上限于对外延的研究。如杨志敏在《环境法律责任的拓展——兼论循环经济立法》一文中谈到循环经济立法需基于环境法律责任的构建、韦冉在《我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研究》一文通过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实践的对比讨论我国的立法框架问题。 “循环经济”这一说法在我国第一次亮相是在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围绕党与政府提出的方针政策为立法出谋献策理所当然,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自身的角度对“循环经济”的基本原理(如为什么要发展“循环经济”等)进行透彻的分析是把握其内涵与外延的关键,只有弄清法规存在的意义才能使其更具实效性与可操作性。张田辉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利益分析》中从利益衡平角度讨论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基础,显然也意识到了加强内涵研究的重要性,而本文则尝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为“循环经济”提供另一个理论视角。此外,通过下文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到,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引入市场机制,而在中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则需要资金与技术,这也正是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所能提供的,可谓来得正是时候。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环境法界对其的研究成果已颇为丰硕,在理论介绍方面有戴伟娣的《清洁发展机制简介(I)(II)》、朱谦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研究》,范世汶的《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初探》;在项目实践方面则更多,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管理、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应注意的问题、风力发电、垃圾填埋的项目开发经验等等。而且由于环境法跨专业的程度较大,法律领域所未能涉及的技术部分也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补齐。正是有了相对完善且细致的理论研究根基,该机制已逐渐被相关企业成功运用且初见成效。然而从政府的报告与会议记录来看,清洁发展机制似乎尚未得到管理层应有的重视。少了政府的引导,要使清洁发展机制在广大生产企业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运用几乎是不可能的。所幸的是有关我国环境能源的严峻形势已经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鉴于此,本文尝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只显示最新 10 条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
与 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相关的文章
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
曾培炎:核电为国民经济提供能源保障
《集中式空调系统经济运行》国家标准
(2007.1.1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厂用水泵
(2006.10.18)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锅炉及
(2006.10.13)广东警官学院泅渡馆泳池循环水
(2006.9.2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购置中央空调政
【招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空调设备招标
生物柴油经济新宠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