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建筑节能的要求和太原市《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民用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的目标和任务,本《办法》作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的规定,将节能作为建筑活动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加以确定。依此规定,太原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同时,从建筑节能管理的实际出发,对建筑节能资金的安排、建筑节能的科研、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节能产品与材料的使用管理、建筑规划设计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销售、交付建筑物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为各有关部门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建筑活动各行为主体
建筑节能标准能否得到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工作能否得到落实,关键在于各建筑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规范。对建筑活动中的各类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是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点。《办法》第十四至十八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分别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建筑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具体明确。特别是对建设单位,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到销售或交付建筑物等环节都作了规定。这样,可从源头上防止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使建筑节能形成了闭合式管理,有利于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太原市人民政府提供建筑节能资金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持久推进的工作。太原市建筑节能的发展现正处于起步阶段,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的规定,《办法》专门设立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条文,是要解决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经费短缺问题,为太原市建筑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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