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已制定《天津市城市供用热条例(草案)》,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按照该条例,供热期内,安装采暖设施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客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温度标准为16℃(±2℃)。
条例规定,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办公室做出的提前或者延长供热的决定执行。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不得擅自停热。供热单位因设备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用热户。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报修、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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