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 2008年供暖期期间,我省供暖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国税局获悉的。
据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也将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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