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5日,记者从甘肃省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局的通知,我省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我省将按照62%的核定比例执行。对向居民供热并对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也将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另外,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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