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青岛政务网公示了供热问题有关政务信息,从明年起至2010年,青岛市将新增供热面积4050万平方米,市民关注的供热计费面积问题也有了新的计划,力争从2007年至2008年供热期起,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的办法。
新增供热4050万平米
据介绍,在热源建设方面,市市政公用局将打破区域限制,整合现有资源,积极推进现有锅炉房并网改造,提高热化率,缓解供需矛盾。在继续抓好已启动的“六大片”热源项目的基础上,做好发电厂三期热电联产项目扩建前期工作。2007年重点加快发电厂二期供热管网和设施建设,扩建青大锅炉房,新建辽源路供热站,实现新增供热能力1000万平方米。2008年计划新增供热能力1200万平方米,2009年计划新增供热能力1100万平方米,2010年计划新增供热能力750万平方米。
针对新建小区入住率不高,致使小区无法供暖的问题,市市政公用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和办法,2007年采暖季执行。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入住率和收费率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含60%),供热单位必须供热。具备供热条件的老城区,现有住宅要求供热的,每单元最低安装率在60%以上(含60%),供热单位必须供热。
对于市民反映的居民交费比例不高,无法按期供热的问题,根据规定:“对于已缴纳供热配套费的新增用户和按时交纳热费的已供热用户,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供热,不得采取株连等方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对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停止供热的行为,将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明年提前低温运行
居民反映的供热质量不达标问题,大多数都集中在供热初期,由于在供热初期,因供热系统局部排气调试不及时,影响了一些居民户内供热质量。为此,将从2007年开始,提前4天低温运行,供热企业利用这段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排气调试,确保室温达到标准。
一些区域由于供热系统超负荷运行,导致居民室内温度难以达到温度标准,要求供热企业对供热系统进行扩容改造,以保证供热质量。今后将严格控制、监督已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供热企业不再发展新用户,遏制“小马拉大车”问题。
一些居民进行室内装修时,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影响了邻居的正常供热,此类问题,居民可拨打12319热线反映,市市政公用局将根据规定报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处罚。
供热计费有望调整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居民房屋有效凭证标注面积中既有标注使用面积的,也有标注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作为供热计费面积都存在折算问题。客观地讲,由于房屋结构、楼层等情况不同,按建筑面积75%折算的使用面积,不可避免地与实际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会有多有少)。对此,青岛市现行政策规定,如居民热用户对折算的计费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
针对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正在对相关政策规定作进一步的明确,
即2005年至2006年采暖期及以前居民热用户已认可的供热计费面积,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7年采暖期及以后应仍按已经作为收费面积依据的计费面积计费,对2006年至2007年采暖期及以后发展的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计费面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即集中供热计费面积按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居民用热户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
下一步,青岛市集中供热收费面积将由现行的按使用面积收费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的办法,即凡持有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内标明的建筑面积减去公共分摊面积后即为按套内建筑面积;凡未有《房产证》的,可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的办法,力争从2007年至2008年供热期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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