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06年11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作为供热计量收费方面的重大举措,《办法》对山西省城镇居民供热计量收费的计算和收取作出了详细说明。
供热计量价格不会高于其他供热模式
《办法》规定,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主要反映供热的固定成本,即供热企业按与用户合同需要的最大热负荷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等。计量热价主要反映供热的变动成本,即供热企业在热力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燃料费、水费、电费和工资等各项费用。
基本热价=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供热计价面积×采暖月数×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各城市建筑的节能率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的30%—50%折算)。
计量热价=[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其中计量热价按照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热价分别折算。
值得关注的是,城镇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将不会高于其他模式的供热价格。此外,越环保的建筑收费越低。
供热计量收费采取自愿原则
用户缴纳的供热费用分为居民热费和非居民热费两类,均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在与用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供热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此处基本热费指用户按基本热价缴纳的供热费用,计费方式按照一个采暖季的全部基本热费,在采暖季开始前由供热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
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缴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企业向用户按月收取。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这里的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各地具体热量调整数取值见附表)。
达不到供热标准可要求补偿
《办法》规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供热质量国家标准。达不到供热质量国家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给予补偿、赔偿,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补偿、赔偿。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低收入者有相应优惠或减免
《办法》此次对采暖设定了人情化处理办法。对收入在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用户,各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新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相应的热价优惠、减免政策,确保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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