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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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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7-5-30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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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台帐、利用分析等节能基础性管理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按规定必须进行解体处理的。应当交由指定单位进行解体或者监督其解体。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朗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经济行政主管部闻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市发展和推广天然气、煤气、电、太阳能、水煤浆等优质、清洁能源。在市人民政府规划的禁止燃煤区内,燃煤设施应当逐步改造为使用清洁能源;在非禁止燃煤区内,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对于能耗高的车辆按照国家的规定予以改造、更新。 
   
  鼓励发展节能型交通工具,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依法计量和交费,任何单位不得无偿供给或者实行包费制。 
   
  逐步实行按户采暖计量收费制度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信息、咨询、检测、培训等技术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节能方向、重点,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日。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投资节能项目、开发节能产品。对效益显著的节能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贷款、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本市风险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应当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科研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十二条 本市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法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的能耗。 
   
  鼓励和支持建设节能建筑示范工程。 
   
  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提高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在农村重 
   
  点开发和推广下列能源技术: 
    
  (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 
    
  (二)太阳能利用; 
    
  (三)生物质气化和碳化; 
    
  (四)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风能利用; 
    
  (六)微水能发电;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三十五条 本市发展和推广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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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热泵政策 作者: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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