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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能源问题提至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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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7-5-30 访问人数: 【字体:
新华社31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国家已经明确要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决定》明确,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决定》强调,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解读说,近期有关部门将要把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同时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既有大棒又有胡萝卜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说,这份《决定》不仅有问责制这样的“大棒”,还要求出台一系列鼓励节能的“胡萝卜”政策。比如“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此外,还将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为了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这份《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产业结构调整成为节能首要途径
    
  《决定》提出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其中第一条就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决定》要求,通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用能结构,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要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农村节能,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同时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按照发展改革委测算,如果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1%,第二产业中工业增加值比重相应地降低1%,万元GDP能耗可相应降低约1%。
    
  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今年上半年,共安排国债资金5.4亿元作为项目补助资金,支持了98个重点节能项目,这些项目实施后,每年可节约能源720万吨标准煤。
    
  《决定》还要求,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要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家还将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
    
  项目节能审查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
    
  另外,我国还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决定》提出,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抓紧研究制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办法,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
    
  公共建筑夏季空调不低于26℃
    
  国家除了对节能的宏观指标作出规定外,甚至还对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细节有说法。 
    
  《决定》规定,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热泵政策 作者: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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