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关供应商:
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询价方式,对空调等项目(项目编号:06-10-7)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货物。
一、货物需求
(一)采购货物技术要求、数量
序号:1
货物名称:空调
推荐品牌:美的
技术需求:32TX 带辅助电加热
计量单位:台
数量:5
交货期:尽快
序号:2
货物名称:低温保存巷
推荐品牌:
技术需求:480 -490升,直冷式温度设定范围-180C至450C;独立双外门:直冷式温控,可微调控制制冷循环;高、低温报警;断电报警,后备记忆;无氟制冷剂、无发泡隔热材料;故障自我诊断。
计量单位:台
数量:1
交货期:尽快
(二)交货地点:和平区内。
(三)保质期:由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期限。
(四)付款方式:货到需方指定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支付合同全额货款。
(五)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技术代码证、法人授权书及产品经销许可证明等原件验证,同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本中心备案(已在本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免提供上述资料)。
(六)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投标产品,须具备3C认证。
(七)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提供报价、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
(八)供应商可分项进行投标,不排除分项成交的可能。
二、报价要求
(一)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一种货物仅允许提供一个报价。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设备主机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其它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供应商所投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最终优惠价格。
(三)供应商须在询价文件中列明设备配件清单、备品备件清单和随机附件清单等。
(四)请供应商于2006年10月26日17:00以前在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平区保定道10号411室)提交询价文件。三、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收取费用
本项目免收各项招标费用。
五、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10号411室
邮政编码:300040
联系电话:022-23130526
传真电话:022-23130526
联 系 人:王先生、李女士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10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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