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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 企业多耗能就要多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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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7-3-2 访问人数: 【字体:

      “今后企业多耗能就要多花钱。出台《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就是要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活动。”在2月28日山东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德宽表示。
 

    据了解,《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将从3月1日起实行。山东省物价局局长陈充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哪些行业
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据介绍,目前山东省已出台的能耗标准有30项,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将在这些领域全面实施。国家和山东省尚未确定能源消耗标准的行业暂不实行超能耗加价政策。已经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暂不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

标准如何确定
 

    企业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电、油、气、热等。产品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难以确定基准价格的其他能源品种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确定基准价格。
 

    依据山东目前电、煤价格水平,电的基准价格规定为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为每吨500元。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标准20%(含20%)以上,超耗部分加价3倍。

加价费如何使用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


 

如何缴纳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
 

    设区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核实用能单位相关数据,确认超耗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收费告知书》。
 

    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的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缴纳滞纳金。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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