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和三个“节能100项”。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结合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实施,在全省优选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和100项重大节能示范工程,进行重点支持和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3.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创新思路,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14.推广节能新机制。扩大节能自愿协议试点范围,在工业领域推广节能自愿协议的同时,鼓励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研究推广适合省情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降低企业采用节能技术的成本和风险。
15.扩大节能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交流与推广的途径,通过举办节能技术产品博览会、节能研讨会等活动,推广节能技术产品,交流节能经验信息,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实行激励和约束并举的节能政策
16.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节能专项规划。把“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约束性节能目标进行细化,通过节能专项规划,分解落实到各地、行业和企业。
17.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制度。以2005年各市万元GDP能耗为基数,按照全省“十一五”规划的发展速度和节能目标,确定各市、县(市、区)“十一五”及各年度能源消耗增长量,作为总量控制指标,建立GDP增长与能耗总量挂钩的联动调控机制。
18.实行节能目标管理。要把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按年度逐一分解、落实到各市。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县(市、区)政府、重点企业都要层层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19.试行节能一票否决制度。把万元GDP能耗等指标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考核指标,试行一票否决。凡是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20.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参照国内、国际先进能耗水平,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
2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对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煤炭、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要编制专门节能篇章,并经专门机构评估论证,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核准。省政府节能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办法。
22.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能源供应和使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电、油、气等能源,建立与能源供应相联系的价格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能源价格。制定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建立超能耗加价制度,凡是超过能耗标准用能的,实行加价收费。收取的超能耗加价费纳入各地节能专项资金。全面推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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