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协定详细规定了一个附件一国家要参加JI项目活动所必须满足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是议定书的缔约方;
(2)建立了审批JI项目的国内机构;
(3)具有批准JI项目的指南和程序;
(4)已经计算并登记了AAU;
(5)建立了计算其温室气体人为排放量和汇吸收量的国家系统;
(6)建立了国家登记簿;
(7)每年提交了最新要求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8)提交了关于AAU的补充资料并对AAU作了相应的增减。
附件一国家可以批准其国内的法律实体参加JI项目,但只有在该国具有参加JI项目资格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实体才可以转让或者获得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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