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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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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5-4-6 访问人数: 【字体:
条的规定,并通过《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

提供新的和额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在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指《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方面引起的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还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促进履行第十条所指《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规定的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现有承诺方面为支付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而所需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必需充足和可以预测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适当分担负坦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的《公约》资金机制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商定的那些指导,应经必要修正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城和基他多边渠道为履行第十条提供资金。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利用。


第十二条

1.兹此规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增进《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遵守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排放削减的项目活动;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增加的经证明的削减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

4.清洁发展机制须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产生的排放削减须经作为本议淀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决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衡量的长期效益;

排放削减是对在无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会发生的任何排放减少的额外补助。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程序以期通过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会计责任。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通过经证明项目活动产生的收益份额应用以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之害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需遵照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2000年起直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实现的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遵约。

1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届会议分析上述第10款所涉影响。

第十三条

1.《公约》缔约方会议一《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会议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依本议定书要求的决定只应由当时为本议定书缔约方成员的缔约方作出。

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经常审查本议定书的履行惰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得到有效履行而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交托给它的职能,并应:

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全面影响,尤其是对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和它们的累计影响,以及正在实现《公约》目标的进展程度;

定期根据《公约》的目标、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以及科技知识的演进审查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的义务;同时适当顾及《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第七条第2款要求的任何审查,并在这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报告;

促进和便利交流关于缔约方为处理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

在两个或更多缔约方提出要求时,促进它们为缓解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得到协调,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约》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条款,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将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为编制和定期改进便利有效履行本议定书而议定的可比方法,并就此提供指导;

就履行本议定书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成建议;

设法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调动额外资金;

设立为了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征求和酌情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资料;

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其他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决定产生的任何任务。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的财务规则,应依本议定书规定经必要修正予以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决定。

6.秘书处应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此后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未加入本《公约》的上述组织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国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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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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