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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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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网 2005-4-6 访问人数: 【字体:
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某种程度的灵活性。

7.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改变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们的分配数量,在它们的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包括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士地利用改变产生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这类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7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 所列在 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额。经该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方式履行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承诺。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依这些条款采取的对应措施对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凡同意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记根据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认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协议各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这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挂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协议条件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接着将协议条件或修正或撒销协议的任何决定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协议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施。

4.如果缔约方在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改变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确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这一改变只应用于继该改变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承诺。

5.如这类协议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协议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果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城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二十三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则应依本条作出的通知对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制度。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窒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方法,并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的。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议定的方法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闻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或调整的任何修订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查明避守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按受的升温潜值。并且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议定的。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

1.为了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这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任何经济部门削减温窒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但:

任何这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任何这类项目须能削减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削减或增强是对任何以其他方式发生的任何削减或增强的补助;

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排放削减单位;

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排放削减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缔约方执行本款所指的要求有问题,排放削减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间题后可继续进行,但任何缔约方直到任何这类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不可使用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来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

第七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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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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