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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首修节约资源成为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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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节能环保网 2007-7-9 访问人数: 【字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期望借助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如期实现。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节能法》相比,修订后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5条。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高耗能产业产量增速依然不减,其中生铁达到14.7%,粗钢达到15.7%,氧化铝更是达到了惊人的47.6%。这种势头,让20%节能减排任务压力剧增。 

  明确节约资源为基本国策 

  “如果今年节能减排形势没有根本性的转变,那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将面临挑战。”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表示,选择在今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修订《节能法》,将从法律层面为中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保障。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现行节能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

  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现行的《节能法》则是:“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基本国策”四个字,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草案把政府的节能监管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提出将进一步健全节能监管制度。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傅志寰说。 

  据了解,为配合《节能法》的修订,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50多项有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能效标准。 

  强化节能监管 

  目前,除了工业,交通、建筑和政府机关也已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修订后的《节能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增设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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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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