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新增公共机构节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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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
节能环保网 2007-6-27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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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量达8700多万吨标准煤,约占全社会终端能源消费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高于全国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速度。
    据了解,扩大
节能法调整范围,完善对重点耗能领域、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的规定,是这次修订草案的重点。
    草案增设了建筑
节能、交通运输
节能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一些重要的
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
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在工业
节能方面,草案增加了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等内容。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叶倩认为,
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全社会的
节能意识都需加强,特别是政府的带头和自我示范的作用。
    鉴于在现实中存在有的城市为了城市形象,限制或部分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的情形,有人建议在“交通运输
节能”中增加相关控制条款。
    超耗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这次
节能法修订,明确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效率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制标准,健全建筑
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
    以上述标准为基础,草案规定了更加严格的
节能管理办法,如: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邢军建议,要建立执法机构和建设检测机构体系。她说,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
节能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但从实践看,缺少一支专业从事
节能监管工作的执法队伍,是导致这项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所在。
    据介绍,为了配合
节能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条例、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50多项有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能效标准。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
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规定了一系列
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国家实行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
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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