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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新增公共机构节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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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节能环保网 2007-6-27 访问人数: 【字体:
   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现行节能法共6章50条,修订草案共7章85条,此次修改内容较多。

    “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我国基本国策给予了充分肯定。

    现行节能法难以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领域的节能做出规定。

    ——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

    ——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

    据了解,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修订节能法的必要性,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佩定在分组审议时说修订节能法,不仅保障“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而且促使我们的资源减少消耗,使经济发展更加健康,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新增公共机构节能义务

    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等。

    傅志寰说,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政府除了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外,还要做好自身的节能工作,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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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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