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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幢新楼要有一项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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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节能环保网 2007-6-14 访问人数: 【字体:
本报讯记者唐波、实习生李健武报道:日前,《东莞市建筑节能实施细则》出台,按此规定,新建规模超过5000m2的建筑物(含小区),应建立建筑初步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专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细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面积超过5000m2的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含小区)应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每栋建筑利用一项技术

  处于经济社会双转型的东莞,资源、能源问题已成为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东莞市建筑节能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目的就是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质量。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都必须遵循《细则》。

  根据《细则》,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应要求采用符合或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细则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有条件时,每栋建筑物至少要考虑一项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五千平米小区应有标识

  《细则》实施后,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细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建设局。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面积超过5000m2的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含小区)应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建设部门鼓励建设单位对新建工业建筑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而其余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物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建设单位、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既有建筑也要考虑节能

  对于既有的老建筑,根据《细则》,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也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为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技术改造,市建设局将会同市财政部门,从墙改基金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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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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