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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环保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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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节能环保网 2007-1-9 访问人数: 【字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黑龙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保障,是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必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五”以来,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生态省建设战略以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化学耗氧量、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省辖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取得实效,赢得了防控松花江重大水体污染的全面胜利,全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全省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全新发展时期。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粗放型资源开发和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的结构性污染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环境承载能力。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兴凯湖水质状况的国际政治敏感性日趋突出。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加重,饮水安全不能得到普遍保障,生态环境仍然脆弱。扰民污染频发多发,危险废物、辐射等环境污染新问题开始显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所上升。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环保历史欠账较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较慢、运行率较低;环保投入不足,环境保护预警预测、应急响应、现场处理系统不健全,环保队伍的编制、机构、经费以及各项建设也亟待加强。环境保护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三)环境保护必须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支撑,对于我省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环境忧患意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必须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树立保护环境就是增强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观,树立环境既是资源也是资产、资本的环境价值观,树立环境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安全观,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协调发展观,树立维持生态系统持续利用的系统生态观,树立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的环境法制观,树立倡导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四)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突出抓好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和监控,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全面完成《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削减20%,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烟尘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比率达到1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农村饮用水水质进一步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二、全力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认真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环保、水利、建设、财政等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年度建设计划,筛选、呈报、实施优先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跨省、跨地市(行业)污染治理任务,抓紧制定有关市、县和部门的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处理涉及流域整体利益的事项。进一步完善与吉林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松花江沿岸各级政府要开展阿什河、呼兰河、汤旺河、倭肯河、安邦河、鹤立河等支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建立协调管理体制,落实工作任务,定期会商解决问题。新、改、扩建项目要与松花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确保流域用水安全。强化沿江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生态省(市、县、区)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载体,组织专项推进。进一步加大生态市(县、区)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模式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把生态省建设延伸至乡(镇)以至村(屯)。优先保护天然植被,严禁毁林、毁草、毁湿开荒等生态破坏行为,强化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措施。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植树造林、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三化”治理、水土流失防治、退耕还林(草、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煤矿城市塌陷区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大兴安岭、伊春、垦区要率先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区)。强化三江平原、兴凯湖、镜泊湖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有效保护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界河的生态功能。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加强旅游区的生态保护与监管,维持生物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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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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