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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环保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节能环保法,环保产业,环保投资,新能源
世界新能源-节能环保网 2007-1-9 访问人数: 【字体:
格道路交通噪声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建立“禁鸣区”,在通过居民居住密集区的城市快速干道两侧设立声屏障。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地噪声申报登记、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监理,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强化工业企业生产噪声污染环境监管,加大噪声污染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加大对各类重点噪声源的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完成噪声污染治理项目,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督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综合利用率。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禁止无许可证企业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对处置危险废物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执行行政代处置制度。推进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和有关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厂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网络。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禁止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禁止采用简易填埋、焚烧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置。 
  (五)强化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加大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监管力度,各级财政要设立专款用于收贮无主放射源,杜绝放射性污染事件发生。完善辐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加快建设省放射性废物库和实验室。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防在进出口物资中夹杂放射性物质。优化电磁环境布局,以电力、无线通讯、广播电视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建立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开发、推广生态先进技术及生态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国际合作以及危险废物、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方式,保障执法监察、监测预警、科技创新、全民环境教育等环保支撑体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工程稳定运行。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国内外、社会、民间资本投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二)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整体框架,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在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障机制,征收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探索实施主要河流上下游间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制定磨盘山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惠益平衡。 
  (三)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策体系。各级政府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决策和规划必须尽快调整。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区域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在集中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地区,严禁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区,限制建设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没有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对事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项目要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环境法治建设。要抓紧制定有关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功能区划管理、生态补偿等政府规章。尽快修订《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政府环境责任,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强立法可操作性,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努力使环保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五)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加强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重点企业环境保护驻厂监督员制度。逐步在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联网监控。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稽查制度,继续加大排污费征缴和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排污费征缴激励约束机制。环保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重点解决居民区商服、餐饮娱乐业所造成的扰民污染问题,有效处理各类环境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构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松花江干流省界断面、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能力。切实做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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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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