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
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
节能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
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省
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设区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省政府与17市政府、103户企业签订的
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设区的市政府和103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
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设区市政府的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政府,103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
节能办。
六、奖惩办法。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
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
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
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七、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103户之外的省里确定的千户重点企业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设区的市政府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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