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北京市
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的职责
第三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
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节能监察,是指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单位)执行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
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
节能监察工作。区、县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节能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节能监察。
第四条
节能监察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用能单位实施
节能监察。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节能监察情况。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
节能规定的浪费用能行为向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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