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
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
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
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
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
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第二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初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
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
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建筑
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的,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本市规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
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向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建筑
节能章节或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建筑
节能审查结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
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者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筑
节能产品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
节能工程签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使用不合格建筑
节能产品、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
节能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
节能产品,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未达到建筑
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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