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津市,市建,建筑,筑节,节能,能管,管理,理规
世界新能源-
节能环保网 2006-12-7 访问人数: 【字体:
小 大】
   《天津市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
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
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
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
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
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
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
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
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
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
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
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
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
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对在建筑
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
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
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
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
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
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
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
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
节能[1] [2] [3] [4] 下一页
与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相关的文章
天津一项科技创新变废为宝 污水也能供暖制
天津第三污水处理厂开始调试
天津加速节能减排工作进展 以高新科技改造企
天津将新建15座再生水厂
天津鼓励节能环保 绿色建筑可获5万元补贴
天津滨海新区再建15座污水处理厂
天津滨海新区将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
建筑专家纵谈城市建设“节能基因”
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