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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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网 2006-11-26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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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
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
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区)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区)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区)煤炭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
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
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
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
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区)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
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
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区)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
节能主管部门汇报
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
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
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区)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区)
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区)煤炭行业
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
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
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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