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节能法规综述
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国家对
节能工作十分重视,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称《
节能法》),在以后的几年中,又陆续出台《重点用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这些法规对推动
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出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
节能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
节能工作,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源利用涉及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节约能源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通过
节能立法来规范和调整全社会在能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动员全社会节约能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节约能源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节能法》是在系统总结国内外合理用能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
节能法律。通过
节能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和规范,将逐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全社会合理利用能源的社会
节能促进机制的形成,保证“能源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
节能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标准、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共同构成推进全社会合理用能的
节能促进机制。《
节能法》把体现
节能工作客观规律要求的基本途径和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和规范;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协调和理顺全社会各方面在合理利用能源方面的相互关系。从而使《
节能法》起到指导全社会合理用能,宣传和动员全社会加强
节能工作的作用。《
节能法》确立的主要制度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
节能工作中应尽的职责义务,主要包括制定规划、计划和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加强管理、监督,推进技术进步,开展宣传教育等。二是规定了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的权利、义务,包括遵守有关法律制度、
节能政策、规范、标准、限额,履行应尽的
节能义务。三是规定了生产用能产品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用能产品质量管理和推广先进用能产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提高产品
节能质量性能、自愿开展
节能认证、淘汰落后用能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等。四是建立了几项推进
节能的重要制度,如禁止新建严重浪费能源的工程项目制度,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实行能耗限额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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