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措施和
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
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
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
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
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
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
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
节能管理和
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
节能奖励资金,对
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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