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八)切实加强
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努力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
节能工作负总责,把
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行业
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中央企业要在本决定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企业
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国资委汇总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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