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
节能、
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七)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八)加大
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
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
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
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九)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三十)加大政府对
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
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
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
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
节能产品的推广。
(三十一)实行
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
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
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三十二)拓宽
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
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
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
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三)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
节能的供热市场。
(三十四)实行
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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