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工作,进一步严格
节能管理制度,明确
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订有关
节能的配套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
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十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
节能规划。
(二十二)建立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
节能工作问责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
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
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
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十四)强化重点耗能企业
节能管理。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
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
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
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
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对实施千家企业
节能行动的高耗能企业,发展改革委要与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签订
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
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
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
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自愿性
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推动建立国际协调互认。
(二十六)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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