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型产业体系
(六)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
(七)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提升生活服务业。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八)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九)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提高转换效率。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大力发展
风能、
太阳能、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
节能 (十)强化工业
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
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千家企业
节能行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
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十一)推进建筑
节能。大力发展
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
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
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
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
节能。积极推进
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
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
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
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十四)抓好农村
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
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
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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