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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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网 2008-1-18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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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
节能工程的实施、
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
节能技术、
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
节能照明器具等
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
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
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
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节能产品生产以及
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
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
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
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
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
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自愿协议等
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
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
节能管理、
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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