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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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网 2008-1-18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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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 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
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
节能效益分析、
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
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
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
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
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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