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纳入县级以上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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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网 2007-11-23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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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能源节约与开发并举中,已经把节约放在能源发展战略的首位。《节约能源法》修订便是这一战略缩影。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几经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决定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建设部科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节能领域,建筑用能是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的用能量在加大。”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已经将建筑节能、机构节能分别作为一节单独提出,有7条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条款。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不仅将单位GDP能耗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指标,并且能耗考核从县一级抓起。
体现处罚
在建筑节能方面,建设部的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将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
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国家国内贸易局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徐培新向本报记者介绍,修订前的《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建筑节能的监管仅有一条,而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已经将建筑节能、机构节能分别作为一节单独提出,有7条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条款。
“如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中指出要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徐培新表示。
根据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办公楼,按规定将优先选购节能产品,包括合理用能,使能耗降下来;此外,法律条文还包括采暖、制冷的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规定。
与此相对应的是处罚力度在加大。条文规定,建设主管部门会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甚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相关部门将在各地成立节能监察中心,强化政府节能监管力度。
摸底调研
为了将《节约能源法》的修订更符合现实的需要,更具操作性,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不同的节能领域特点,组成了五个检查组分赴各地,一共考查了15个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和湖南、内蒙古、山西等省市。其中,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带队去了一南一北的浙江与吉林两个省,考察了部分城市的建筑节能工作。
一位参与调研的人士表示,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目前北方地区的大多数取热设施均没有终端控制措施,包括热改迟迟没有推进、千家万户的串联管如何在技术上改造[1] [2] 下一页
文章来源:热泵政策 作者: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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