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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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网 2007-11-19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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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确保示范工程质量,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利用长江、嘉陵江、市内其他次级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等。
本办法所指的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建设,并经市建委、市财政局对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及检测评估进行复核合格后,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由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二)具备
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且执行现行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示范工程有数据检测的义务,应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检测方案,预留检测接口,定期进行数据监测,并将检测数据无偿提供给市建委;
(五)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
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
节能产业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六)示范工程在建设中应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并积极配合市建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建委。
(二)列入实施计划 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及其他相关要求,对《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的项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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