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的《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要求,从今年起,省政府将把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节能减排考核将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方案》对节能目标和减排目标分别做出明确要求。主要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1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12%;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132立方米。
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二氧化硫(S O2)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海南省政府将分阶段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能力,2010年前,淘汰立窑水泥产能250万吨;2007年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的小钢铁厂(生产线)淘汰项目予以公布;集中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市、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力的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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