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1日,北京发改委、规划委、建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和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
1.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包括: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含地下水、河流、湖泊、地热等)。
2.各级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副业办公楼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3.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米。
4.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采暖费,具体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5.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热泵系统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能源公司享受投资补助、价格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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