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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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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核能-氢能网 2007-9-6 访问人数: 【字体:
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技术评审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二)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气贯穿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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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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