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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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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核能-氢能网 2007-9-6 访问人数: 【字体: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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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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