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日前发布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明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煤炭(含焦炭、石墨)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征收标准每吨35元。该项价格调节基金由用户承担,由省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代收代缴,实行按月申报缴纳。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现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行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取之于煤,用之于煤”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省内电煤实施奖励和省内煤炭战略储备的补贴。省内电煤奖励对象包括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 业发运到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每千克热值在3500千卡以上(含)的省内煤炭和湘煤集团发运到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的煤炭。
第三条 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工作。
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商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煤炭局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 征收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用户承担,由省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代收代缴,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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