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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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网 2008-5-22 访问人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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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二条(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产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大型
煤炭企业应编制实施《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煤矿塌陷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整体设计中,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建立与生产同步的生态环境恢复机制。
第七十三条(水资源保护)
煤矿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矿井水净化和循环利用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洗煤水等工业废水,应当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不具备回收和综合利用条件的,必须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七十四条 (煤矸石存放和利用)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煤矸石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推广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占压土地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十五条(土地复垦制度)
煤矿建设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或者压占土地的,由煤矿建设和生产单位负责复垦和治理,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六条(闭废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
煤矿企业关闭和报废矿井,必须完成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第七章
煤炭经营
第七十七条(
煤炭企业的自销权)
依法取得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
煤炭产品。
第七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
设立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煤炭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符合本省对
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申请领取
煤炭经营资格证。未领取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不得从事
煤炭经营活动。
第七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
申请领取
煤炭经营资格证,或者变更
煤炭资格经营证登记事项,须经省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主管部门审核,颁发
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八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时限)
省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
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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