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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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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能源-能源网 2008-5-22 访问人数: 【字体:
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二条(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产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大型煤炭企业应编制实施《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煤矿塌陷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整体设计中,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建立与生产同步的生态环境恢复机制。
  第七十三条(水资源保护)
  煤矿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矿井水净化和循环利用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洗煤水等工业废水,应当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不具备回收和综合利用条件的,必须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七十四条 (煤矸石存放和利用)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煤矸石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推广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占压土地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十五条(土地复垦制度)
  煤矿建设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或者压占土地的,由煤矿建设和生产单位负责复垦和治理,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六条(闭废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
煤矿企业关闭和报废矿井,必须完成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第七章 煤炭经营
  第七十七条(煤炭企业的自销权)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第七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煤炭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符合本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申请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未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七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
  申请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或者变更煤炭资格经营证登记事项,须经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八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时限)
  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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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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