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有力地推动了焦化企业的节能减排。今年1至3月,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焦炭生产排污费4.64亿元,比上年同期的1.91亿元增长142.93%,实现了首季开门红。更为可喜的是,在足额交纳排污费的过程中,山西焦化集团、太钢焦化厂等大型焦化企业提高了解决污染的自觉性,不但能依照相关法规购置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而且认识到高标准征收排污费对企业的长期利好性,加快了自身实施节能减排的步伐。
2007年1月,受省环保部门委托,“取之于排污用之于治污”的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由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当年,该集团公司完成排污费代征18.5亿元,这个数额相当于2003年至2006年四年征收额的总和。业内人士认为,2007年征收的焦炭生产排污费不仅金额高,而且覆盖了全省所有焦炭生产企业,这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
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大幅提高,得益于征收工作的三大变化。一是改变了征收方式。省焦炭集团坚持先缴费后运销的原则,省、市、县三级联动严把公路运输附票发放和铁路发运计划审批关,确保以产量定费、以发运征收。二是调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新的《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按机械化焦炉的炭化室高度、环保设施配置及运行状况进行分类,收费标准从吨焦18元到200元不等,使得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有了大幅提升。三是加大了征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焦炭企业排污费的核查、核定的力度,确保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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